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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已经温州市龙湾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2014年8月28日温州市龙湾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并结合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规范审议工作程序,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创造必要条件。
常委会有关工委组织开展监督议题相关的检查、视察、调研活动,应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
区“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有关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有关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当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必要的审议时间,可以举行分组审议、联组审议或者全体会议对监督议题进行审议,也可以就不同意见组织专题讨论和交流。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审议前,可以围绕监督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并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报告和资料,全面深入了解议题相关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提出的意见,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分组审议,每次发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分钟。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发表看法、回答询问。
与议题相关的主要部门单位负责人,要根据会议安排参加所在分组的审议,同时安排人员参加其他组的分组审议。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由有关常委会工委负责归纳整理,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就主要内容与承办机关进行沟通。
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审议意见时,联组审议发言人应到会并发表意见。
第七条 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七日内,由常委会办公室函送区“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交办审议意见时可以根据需要附送相关检查、视察、调研报告相关材料。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是否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由主任会议成员约请区“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当面交办,提出办理要求,研究落实的措施。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应当加强与审议意见承办机关的联系,掌握办理工作进度,督促承办机关按照规定时限反馈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结果。
第九条 审议意见承办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三个月或者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说明研究处理的过程、内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事先送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征求意见。
第十条 审议意见承办机关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期限或因条件所限难以办理的,应在最后期限10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方案或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或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收到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交常委会有关工委进行研究。
主任会议听取相关工委关于审议意见研究落实情况的汇报,并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分满意、不满意、弃权三个选项。
如果满意票数未超过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报告机关必须重新研究处理,并向常委会会议重新报告。重新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再次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审议意见办理情况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工委组织跟踪检查。
常委会有关工委可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开展专题调研和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主任会议听取审议意见跟踪检查情况的汇报。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通过《今日龙湾》、龙湾人大网等公开审议意见全文、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摘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25日温州市龙湾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区委办、区府办、区政协办,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区属各部门单位,市派驻龙湾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各街道党工委、人大工委、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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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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