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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属各单位、区人大代表: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龙湾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专用表
2、关于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通知(区人大机关用)
3、关于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通知(街道人大工委用)
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情况登记表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
负责人暂行办法
(2014年8月28日温州市龙湾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参加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国家机关及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提代表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指龙湾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及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本行政区域内上级政府垂直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的负责人。
第四条 代表可以就下列内容提出约见:
(一)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
(三)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建设和民生改善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其他可以作为约见事项的内容。
第五条 约见可由一名代表提出,也可由多名代表联名提出,多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应确定其中一名代表作为领衔人。
代表就一个事项可以约见一个国家机关负责人,也可以同时约见多个国家机关负责人。
第六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规范填写《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专用表》,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七条 代表约见的组织、协调等具体事宜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在收到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后,应及时与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共同研究提出意见。
对属于约见事项的,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约见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提前通知提出约见的代表和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
对不宜作为约见事项的,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应以书面形式向代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九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约见通知的要求,亲自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约见活动的,应提前一天向提出约见的代表说明情况,在征得代表同意后,委托其他负责人员参加。
第十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时,可就所约见的事项向被约见人提出问题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被约见人应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应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约见活动结束后,被约见人所在的国家机关应按要求规范填写《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情况登记表》,并在约见活动结束后五日内将登记表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存档。
第十二条 被约见人所在的国家机关应认真办理代表在约见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在约见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有特殊情况的,经代表工委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时限,但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和相关委办应督促被约见人所在的国家机关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第十四条 代表约见活动中涉及的事项如属于国家机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参加约见活动的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街道人大工委组织实施的代表视察活动中,代表提出约见区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表提出约见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由街道人大工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并将约见活动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
国家机关负责人专用表
年 月 日
提出人或领衔人 | 联系电话 | ||
通信地址 | |||
约见对象 | |||
约见事项 | |||
建议、批评和意见 |
(可另外附纸) | ||
其他问题 |
(可另外附纸) | ||
联名代表 签 名 | |||
代表工委意见 | |||
分管领导 意 见 | |||
关于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通知
第****号
****(单位名称):
20**年*月*日,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工作进行了视察,视察中***等*名人大代表提出了约见***(单位、姓名及职务)的要求。经审查,代表提出的约见事项符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情况见《温州市龙湾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专用表》。请**(单位名称)根据代表约见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于*月*日到***(会议室地点),接受代表约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专用表》
温州市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年*月*日
关于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通知
第****号
****(单位名称):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 **街道人大工委于20**年*月*日,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工作进行了视察,视察中***等*名人大代表提出了约见***(单位、姓名及职务)的要求。经审查,代表提出的约见事项符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情况见《温州市龙湾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专用表》。请**(单位名称)根据代表约见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于*月*日到***(会议室地点),接受代表约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专用表》
温州市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年*月*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
机关负责人活动情况登记表
约见时间 | |
约见地点 | |
被约见人 及其他参加人员 | |
代表所提问题及 建议、批评和意见 |
(可另外附纸) |
被约见人所作答复及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方案 |
(可另外附纸) |
代表工委意见 | |
分管领导 意 见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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