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湾人大公众号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已经温州市龙湾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
(2014年10月27日温州市龙湾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根据《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妥善安排工作,依法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逢双月下旬召开,常委会办公室发布会议预备通知后,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围绕会议议题做好各项准备;常委会办公室发布正式会议通知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及时回复参会信息。
第四条 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会议。
1、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
2、要参加全国和省市区综合性会议的;
3、出国的;
4、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 一般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说明具体事由,并报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批准。未经同意不得缺席。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某一次全体会议的,应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予批准,给予通报。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一年内,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次数总计不足三分之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会场。擅自离开会场的,视为缺席本次会议。
第九条 严格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考勤制度。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将每次常委会会议出席情况及时报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并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通报;每年将当年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统计汇总,印发区人大代表,接受代表监督。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