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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府两院”负责人列席会议的规定》已经温州市龙湾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温州市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一府两院”负责人列席会议的规定
(2014年10月27日温州市龙湾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切实增强人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人应按规定列席。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常委会,“一府两院”列席会议人员一般为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议题相关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询问、部门工作评议等活动,参照此款规定。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主任会议,“一府两院”列席会议人员一般为议题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两院”分管负责人,必要时分管副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应该列席会议。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参照此款规定。
第四条 “一府两院”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时列席会议、报告工作,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副区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列席会议,但事先需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报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后,委托一名其他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 “一府两院”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会议期间不得委托他人中途代为列席,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场的,报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后,可委托一名其他的负责人代为列席。
第六条 “一府两院”负责人列席会议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七条 “一府两院”负责人列席会议的情况,除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纪要上进行通报外,视情在常委会上进行通报。
第八条 一年内,累计缺席会议达3次以上的,当事人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书面说明。
第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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