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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号)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0-28

各街道人大工委

    《温州市龙湾区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办法(试行)》已经温州市龙湾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温州市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温州市龙湾区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办法(试行)

 

2014年10月27日温州市龙湾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大代表联络站(以下简称联络站)工作,充分发挥我区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络站工作应当以人大代表为主体,以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社情民意、推动解决基层实际问题为工作内容,依法开展代表工作。

第三条   街道人大工委具体负责联络站的建设、管理工作,及时交流、总结和推广经验,提高工作实效。

第四条   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联络站工作,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法定途径反映问题。

第五条   联络站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人大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联络站应根据人大代表的分布状况设立,充分发挥我区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的联动作用。

第七条   联络站以街道为基础组建,也可一个选区或者若干选区联合建立一个联络站。

第八条   联络站既可设在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也可设在其他便于代表开展联络活动的场所,实现人大代表联络站全覆盖。

第九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应安排辖区内的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进入联络站,每站应设站长一名、副站长若干名,联络员若干名,站长、副站长、联络员人选由街道人大工委确定,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联络员协助站长、副站长负责联络站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联络站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台账要详细登记进站代表的工作情况,包括活动方式、活动内容、参加代表和群众人次,通过联络站提交人大代表建议和发出联系函,以及其他文件情况、推动问题解决等情况。

第十一条   联络站应当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联络站轮流和集中安排人大代表接待群众,可以组织代表在站内接访,可以深入基层走访,也可以应群众要求安排约见人大代表。

第十三条   联络站应经常开展活动,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全区统一接待群众时间一般为每月12日(遇节假日顺延),其余时间由联络站自行安排。

第十四条   联络站应当制定全年接访计划,并在辖区人口密集的地方公告全年接访安排、参加接访的人大代表姓名、联络站的联系方式等,方便群众与人大代表联系。

第十五条   人大代表定期进站工作,其他时间由联络员负责接待群众,并向人大代表转交群众意见。

第十六条   加强对人大代表进站活动的管理。对人大代表不按规定参加活动的,联络站要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四章  活动方式

 

第十七条   联络站工作应该贴近民生,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人大代表接待和走访群众、视察、调研、座谈等多种活动。

第十八条   人大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接待群众的,应及时调整人员。

第十九条   人大代表可以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了解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进行解答、反馈。

第二十条   联络站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人大制度、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人大代表可以就联络站工作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或者重大性的问题,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式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二十二条   人大代表可以就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建议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调研、检查等。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联络站由所属街道人大工委负责管理和开展接待群众工作,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逐步建立健全接待群众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联络站活动经费在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大代表参加联络站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履职补贴,具体由联络站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发放。

第二十六条   街道应该为联络站联络员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兼职联络员从事联络站工作应该作为工作内容纳入各项工作考核。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对联络站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开放,或者长期不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的,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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