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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已经温州市龙湾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市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人大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对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街道人大工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五至七人。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党委提名,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委员一般在街道党政办负责人、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负责人或本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中产生,由街道党工委推荐,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加强街道人大工委办事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人口较多的街道适当增加专职人大工作人员数量。
第四条 街道人大工委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保证其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组织本辖区内区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工作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辖区内区人大代表对政府部门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开展监督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本辖区内区人大代表和配合上级人大常委会对本辖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视察、调查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设,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接待受理辖区内选民和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反映的问题属于区级职权的,向区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反映或通过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形式提出;属于街道职权的,交街道有关科室、基层站所及村居(社区)办理。
(六)联系本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协助本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联系群众,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七)加强“浙江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的管理和应用,建立人大代表电子履职档案,指导辖区内代表小组开展履职活动,督促人大代表履职,并及时记录履职情况,坚持开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接受选民的评议,进一步健全代表履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八)承办本辖区内区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加强人大代表学习培训、业务指导和履职考勤等工作;在区人代会会议期间,做好本辖区人大代表参加会议的服务保障工作;会后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协助开展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
(九)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街道人大工委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计划。街道人大工委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议定有关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街道人大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政府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街道人大工委需定期向街道党工委报告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
第八条 街道人大工委应与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建立联系制度,互相通报主要工作情况,讨论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第九条 街道人大工委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十条 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该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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