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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号)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 印发《关于实施区、街道民生实事项目 票决(会商)制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9-04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

印发《关于实施区、街道民生实事项目

票决(会商)制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区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关于实施区、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票决(会商)制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

                 201794


关于实施区、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票决(会商)制

工作的意见(试行) 

 

民生实事项目票决(会商)制(以下简称票决(会商)制),是我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实践创新。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市、区党代会精神,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作用,进一步推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10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63号)和《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温委办发〔2017〕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街道实施民生实事项目票决(会商)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内涵和工作原则

区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制是指区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选择决定正式项目,交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街道民生实事项目会商制是指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街道议政会成员在街道议政会会议期间以会商并投票方式选择决定正式项目,交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并接受街道议政会成员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纳入票决(会商)制工作的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一般应为当年度可以完成的,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项目,应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

票决(会商)制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对票决(会商)制工作的领导。候选民生实事项目应提交同级党委讨论或党委按照法定程序向人大提出民生实事项目票决(会商)建议,积极支持、推进和保证人大和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扬民主,广听民意,善纳民智,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最大程度地把人民的意愿体现到票决(会商)制工作各个环节中去。

——坚持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坚持依法依程序开展工作,使票决(会商)制工作成为人大立足自身职能、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切实做到权限法定,运作规范,程序简明,管用可行。

——坚持实事求是。以代表积极参与、项目有效实施为目标,因地制宜,突出效果导向,注重数量服从质量,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防止形式主义。

二、主要阶段和基本环节

票决(会商)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六个环节。

(一)项目征集初定阶段。为保证民生实事项目的可行性,在项目征集和初定环节要注重发挥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导作用。

1.征集环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通过自身条块渠道征集项目的同时,应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发布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公告,向社会进行广泛征集。人大要依托代表联络站、网上联络站、履职平台,以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通过议案、建议等多种途径,积极提出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2.初定环节。区政府对征集到的项目汇集整理后进行初选,经与区人大协商一致后,按程序形成候选项目建议方案,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审定,按程序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作为将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街道办事处对征集到的项目汇集整理后进行初选,经与街道人大工委协商一致后,形成候选项目建议方案,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审定,作为将由街道议政会会议会商确定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在项目初定环节,区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和街道人大工委要及时研究并提出人大的意见和建议。

(二)项目审议票决(会商)阶段。为保证票决(会商)制工作的民主性,在项目审议(会商)和票决(投票)环节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街道议政会成员)的主体作用。

1.审议(会商)环节。候选项目由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每年年初举行的区人民代表大会(街道议政会)会议审议(会商)。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就候选项目的有关情况在全体会议作说明,并就每一个候选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相关要求等)书面印发人大代表(街道议政会成员)。区人民代表大会(街道议政会)应安排必要时间,以利于人大代表(街道议政会成员)深入审议(会商)。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人大代表(街道议政会成员)审议(会商)时可以向其提出询问,要求其说明情况。

2.票决(投票)环节。区级民生实事项目经审议后的候选项目在全体会议上由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决结果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开。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代表票决制工作时,应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票决办法,明确候选项目差额比例、表决方式、项目确定和公布方式等。候选项目差额比例一般掌握在20%-30%之间。民生实事项目的得票数应超过全体代表半数,从高到低排列后,按照预定的应选数确定。

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的会商办法(草案),由街道议政会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街道议政会会议讨论通过,会商结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在全体会议上进行,并以每个项目的累计得票数体现。结果运用可参照区级代表票决制的做法,具体由各街道研究决定。

(三)项目监督评估阶段。为保证实施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效性,在项目监督和评估环节要切实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街道人大工委的监督作用。

1.监督环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精心组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在区人民代表大会(街道议政会会议)结束1个月内形成项目建设计划书下发执行,并报区人大常委会、街道人大工委。区人大常委会、街道人大工委要将票决(会商)产生的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预决算审查监督、专题询问以及组织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区人大常委会可按项目建立由对口专(工)委牵头,人大代表、有关专业人员参与的监督小组。街道人大工委根据项目情况建立相应的监督小组。人大代表要通过联络站、履职平台等载体分区域就近参与监督,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2.评估环节。采取各监督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预评估。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应听取和审议区政府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对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上报区委,并纳入年度相关工作考核内容。对未能如期完成的民生实事项目,区政府应向人大代表作出解释与说明。对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

街道议政会应听取和审议街道办事处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对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上报街道党工委,并纳入年度相关工作考核内容。对未能如期完成的民生实事项目,街道办事处应向街道议政会成员作出解释与说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票决(会商)制工作的全过程。区级成立代表票决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相关工委、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纪检、组织、宣传、发改、财政、审计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票决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候选项目收集整理、讨论初选、提交初审,以及后续的项目实施监督、配合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各街道成立会商制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街道办事处主任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

(二)明确票决(会商)制推进时间表。2018年开始,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民生实事项目票决(会商)制,全面推开票决(会商)制在全体会议上实行差额票决(投票)。

(三)健全各项制度。根据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区人大常委会要作《关于实施区、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票决(会商)制工作的决定》。区人大、街道人大工委要进一步加强对票决(会商)制工作的基本内涵、工作原则、实施环节和工作要求等研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尽早研究候选项目征集办法,尽快启动候选项目征集工作。

(四)加强工作指导。区人大常委会、街道人大工委要切实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勇于实践创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把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落实到票决(会商)制工作的每个阶段和环节。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开展专题培训等形式,不断提高人大代表(街道议政会成员)的参与能力和履职水平。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票决(会商)制和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工作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区人大常委会、街道人大工委要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为票决(会商)制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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