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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及量化评价
办法(试行)
(2022年4月18日温州市龙湾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调动龙湾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及《温州市人大代表履职登记及量化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履职管理及量化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全面客观地反映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情况,并予以相应奖惩。
第二章 代表履职管理
第三条 代表履职管理内容分为代表在区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务情况。
第四条 代表在区人代会期间履职情况。
(一)出席区人代会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情况;
(二)审议发言情况;
(三)领衔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情况;
(四)参加大会组织的其他会议或活动情况。
第五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情况。
(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各街道人大工委例会,出席街道议政会情况;
(二)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视察调研、媒体访谈、代表主题活动、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监督工作等情况;
(三)参加所在代表中心组、代表小组、代表专业小组活动以及街道人大工委组织的街道议政会议政小组活动情况;
(四)参加区人大和街道人大工委组织的代表学习培训情况;
(五)向选区选民(选民代表会议)报告代表履职情况;
(六)进代表联络站及选区网格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社情民意并协助督促落实的情况;
(七)领衔提出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情况;
(八)参加区委、区“一府一委两院”和区有关单位组织的活动情况;
(九)以代表身份受聘或担任政风行风监督员参加活动的情况;
(十)代表履职先进事迹受表彰或被媒体宣传报道的情况;
(十一)代表参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
(十二)其他履职情况。
第六条 代表在区人代会期间的履职情况,由大会秘书处和各代表团进行统计汇总,大会结束后转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统一录入代表履职管理系统。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由代表本人登录代表履职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区人大代表各中心组和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可以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补充登记。
第七条 代表履职登记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牵头审核。各街道人大工委应协助代表及时做好履职登记工作。第三章 代表履职量化评价
第八条 代表履职情况实行量化评价计分制度,对代表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及审议发言均以次数为单位量化计分,代表议案和建议以件数为单位量化计分。
第九条 代表履职积分实行加分量化,根据每次履职具体内容和对应的计分量化标准累积分数;除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外,其它履职内容上不封顶(见附件)。
第十条 代表履职计分周期为一年。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在每个履职年度结束后,对每位代表的履职项目及具体内容进行量化计分并形成履职情况量化评价结果。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代表履职量化评价结果作为奖惩和代表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二条 开展年度履职优秀代表评选活动。
(一)评选对象及名额。评选对象为基层一线区人大代表。评选名额为各街道评选对象的10%左右。年内街道人大工作成绩突出的,可增加1个名额。
(二)人选上报。次年1月初,各街道人大工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反馈的代表履职量化评价情况,按上款规定的名额组织推选履职优秀代表人选,并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报送《履职优秀代表人选登记表》。
(三)确定履职优秀代表名单。1月中下旬,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在审核各街道人大工委报送材料的基础上,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再报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履职优秀代表名单,发文公布。
(四)优秀表彰和宣传。对履职优秀代表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对履职优秀代表的事迹进行宣传,扩大评选活动的社会效果。
第十三条 对履职工作不到位的代表,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书面提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对代表进行书面提醒,并告之所在单位:
1.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的;
2.连续 2 年未提出 1 件代表议案和建议的。
(二)告诫谈话。年度量化评价总分较低的代表,由相关人员进行告诫谈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解释。
附件:温州市龙湾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量化评价计分标准
附件
温州市龙湾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量化评价
计分标准
履职项目 | 履职内容 | 量化评分标准 |
出席区人代会 | 出席区人代会 | 15分/次(缺席预备、全体、代表团会议1次各扣5分) |
审议发言 | 3分/次 | |
议案建议 | 领衔提出议案并被受理 | 6分/件(此项最高得12分) |
领衔提出建议并被受理 | 4分/件(此项最高得12分) | |
被评为优秀议案或建议 | 4分/件 | |
被列为重点督办件 | 4分/件 | |
会议培训 | 列席区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街道人大工委例会,出席街道议政会 | 3分/次 |
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会议 | 2分/次 | |
参加区人大和街道人大工委组织的代表学习培训 | 3分/次 | |
各类活动 | 参加区委、区人大和区“一府一委两院”及区有关单位组织的活动 | 2分/次 |
参加代表中心组、代表小组、代表专业小组、街道议政小组活动 | 2分/次 | |
向选区选民(选民代表会议)报告履职情况 | 4分/次 | |
进代表联络站或选区网格活动,接待2批次以上群众并提出建议意见 1条以上 | 2分/次 | |
参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 2分/次 | |
先进荣誉及其他 | 代表履职先进事迹受区级及以上表彰或被媒体宣传报道 | 区、市、省、国家级分别得5、8、10、15分/次 |
区级以上交流介绍履职经验 | 4分/次 | |
参与完成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 | 2 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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