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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龙湾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的意见》的通知
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各街道人大工委,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人大工作联络室: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支持和保障区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现将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龙湾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
关于龙湾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的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支持和保障区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关于转发<温州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浙江省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的意见>的通知》(浙人大常办〔2019〕36号)、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温州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的意见>的通知》(温人大常办〔2019〕60号),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是指按照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区人大常委会和各代表中心组组织区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履职活动的经费(区人大代表学习培训专项费用另列)。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分区本级掌握使用和下拨各代表中心组使用两部分。区本级掌握使用的经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下拨各代表中心组使用的经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各代表中心组代表人数、代表联络站数和定额标准每年拨付,由各街道人大工委统筹安排。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区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闭会期间履职活动的费用,包括活动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和区人大代表的差旅费。
(二)区人大代表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会议时所产生的差旅费。
(三)区人大代表中心组开展活动,以及区人大代表参加代表联络站等联系人民群众平台活动的费用,包括参加活动直接发生的费用和区人大代表的差旅费。
(四)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所发生的通讯、交通等费用的补贴。
(五)区人大代表参加代表议案审议和建议办理单位组织的工作调研、座谈等活动的差旅费。
(六)为保障代表知情知政,统一为区人大代表订阅履职需要的书籍报刊杂志、编印学习资料等费用。
(七)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区人大代表因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议案审议和建议办理工作调研、座谈等闭会期间履职活动,致使本人收入减少的临时补助。
(八)探视、慰问患病等特殊情况的区人大代表的必要费用。
(九)各代表联络站的补助经费。
(十)其它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的开支标准:
(一)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闭会期间履职活动和代表中心组活动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区人大代表的差旅费,参照《温州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通讯、交通等费用的补贴,参照省、市人大代表的发放标准,按照每位代表每月200元发给代表包干使用。
(三)为区人大代表订阅履职需要的书籍报刊杂志、编印学习资料等费用按实际需要列支。
(四)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区人大代表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临时补助,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每位代表每天100元的标准计发。
(五)探视、慰问患病等特殊情况的区人大代表,参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慰问金或慰问品。
(六)区人大代表进代表联络站活动的补助经费,根据年度代表活动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要按照财务规定的经费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使用。
各街道人大工委要加强对下拨的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做到专款专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代表工委加强对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保障经费规范使用,提高经费使用绩效。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的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星海、海城、沙城、天河等4个托管街道的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可由浙南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瓯飞)参照本意见予以保障落实。
第八条 本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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